(2017)鲁1425执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兴旺、张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旺,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3号申请人:袁兴旺。被执行人:张凯。申请人袁兴旺与被执行人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凯的银行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凯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