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丽星、张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星,张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星,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尚华,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常住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星与被执行人张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丽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304执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尚华名下所有的,位于荔城区玉湖片区万科城房地产(合同号LXXXXXXXX2),但因该房产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故本院暂时无法进行下一步司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尚华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