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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鑫惠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鑫惠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鑫惠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汇丰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兆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鑫惠铁精粉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秀军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车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