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艳江、吐尔逊·买买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3月10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10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8月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艳江,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泉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超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泉水到庭参加诉讼,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阿瓦古丽担任维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伙同被告人赵艳江在本市东城区39路公交车站花市路口南站(向南行驶方向)站台处,窃取被害人张某(女,15岁)华为牌G7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1元。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被告人赵艳江于2017年2月19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以认为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赵艳江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赵艳江在本案中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盗窃数额不大,且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其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其家庭经济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艳江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赵艳江、吐尔逊﹒买买提经事前通谋,并由吐尔逊﹒买买提在本市东城区39路公交车站花市路口南站(向南行驶方向)站台处,窃取被害人张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华为牌G7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元)后,由被告人赵艳江收购该窃取的赃物手机。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于当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当庭亦无异议,并有其预审供述、辨认笔录、主体身份情况、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钱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起获经过,照片制作说明、工作说明、现场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赵艳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通谋扒窃他人财物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艳江之辩护人所提赵艳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合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分,且本次又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赵艳江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所窃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分别予以相应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艳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艳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百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广胜审 判 员 孙宇红人民陪审员 李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思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