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海广与方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海广,方立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290号原告:吉海广,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方立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吉海广为与被告方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立新支付原告加工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立新为原告吉海广进行精雕加工。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25000元,并由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款的事实。上述款项被告方立新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立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海广加工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25000元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方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