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淑文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淑文,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80号原告:董淑文,女,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法定代表人:孙汉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原告董淑文与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董淑文诉称,其与两被告签订《售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但被告未依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遂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被告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其辖区,且本案不属于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在被告注册地的西安市××号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调查后,认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为莲湖区区域内的北关正街16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不应当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示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虽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号,但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查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故结合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