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与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9182号原告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42940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东山村。负责人金张兴。委托代理人金哲忠,系原告员工。被告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2706-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法定代表人谢笑天。原告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诉被告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金哲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诉称:原、被告存在纸箱、档格交易往来,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共计交付价格为323833.61元的货物。被告在收货后陆续付款共计253000元,至今尚欠70833.61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70834.14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价款70833.61元。被告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纸箱、档格交易往来,2012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共计交付价格为323833.61元的货物。被告在收货后陆续付款共计253000元,至今尚欠70833.61元未付。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入账通知书11份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足额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价款70833.61元,该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萧山金事成包装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天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