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935号原告:黄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峰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