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42号原告:郑某,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周某,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