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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晨亮与胡鸣铎、刘美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亮,胡鸣铎,刘美佳,刘俐君,麦粒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塞拉汽车清洗美容中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民初991号原告杨晨亮。委托代理人刘素慧。被告胡鸣铎。委托代理人徐振增。被告刘美佳。被告刘俐君。被告麦粒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俐君。被告石家庄市塞拉汽车清洗美容中心。经营者刘美佳。原告杨晨亮与被告胡鸣铎、刘美佳、刘俐君、麦粒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塞拉汽车清洗美容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7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晨亮及委托代理人刘素慧、被告胡鸣铎及委托代理人徐振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美佳、刘俐君、麦粒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塞拉汽车清洗美容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告购买刘美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区××全城绿洲××室房产,并代替刘美佳垫付全部房屋抵押款后,并且在垫付房屋抵押款时,该房屋并没有被法院查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石家庄市房管局过户交易,并支付了相应税价款后,在缮证科窗口被告知该房产刚刚被法院查封,也就是说,贵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胡鸣铎(本案第一被告)得到我要垫付房屋抵押款解压买房过户的消息,恶意等待我垫付行为让标的房屋���为全款无他项权房屋时查封,使我的权益受损。请法院依法查明,且根据201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九起民事检察督查典型案例中法院无权对案外人已经交付全部房款但未登记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例(详见起诉状附页),请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杨晨亮。被告胡鸣铎辩称,原告诉争的房屋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请求应予驳回。即使按照执行异议之诉来看,原告也不能取得对抗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相关规定第17条,案外人对应当过户登记的房屋取得对抗强制执行的权益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在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房屋,案外人为善意。在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支付了房款,且本案确定查明事实是在2015年3月12日法院查封前原告根本没有实际占有���屋.另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刘美佳、刘俐君的交易是虚假交易,明显是协助资产转移,逃避债务。按照上述17条规定,只要是有一个要件不满足,原告就不能取得对抗强制执行的权益。本案中原告对三个条件均不具备。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美佳、刘俐君、麦粒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塞拉汽车清洗美容中心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审理查明,原告杨晨亮与被告刘美佳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刘美佳将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全程绿洲小区1-4-801室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晨亮;杨晨亮在3月12日一次付清房款,刘美佳在3月16日将房屋交付给杨晨亮,过户费由杨晨亮负担。2015年3月12日在石家庄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时,杨晨亮与刘美佳签订两份《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裕华区全���绿洲小区1-4-801室(96.4平米)房产售价53万元、1-4-802室(42.4平米)房产售价23万元。同日杨晨亮用其持有的户名为翟某的银联卡(尾号6070)通过POS机向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1005533.3元,解除了上述房产在典当公司设立的房屋他项权。同日将1-4-802室房屋过户到杨晨亮名下。原告主张购买刘美佳位于裕华区全程绿洲小区1-4-801室、802室房屋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时,802取得房屋产权证书;801室房屋已完成各项契税及各种税费缴纳后,等待领证时被法院将该房屋查封;因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查封错误。提交翟某的农行卡流水及消费小票、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明、证人翟某出庭作证证明其银行卡为原告持有并使用。被告胡鸣铎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刘美佳名下,归刘美佳所有;向汇丰源公司交款解压的是刘俐��及刘美佳并非原告,税款也是刘美佳所交;并且介绍原告购买刘美佳房屋的介绍人为吴晓艳,吴晓艳是刘美佳与刘俐君开办公司的职员,原告与刘美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提交证据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表、汇丰源两张收款凭证、纳税人为刘美佳的完税证明、网上下载的麦粒公司的宣传照片、网上下载的同地段2015年售房价格表。另查明,2014年5月8日,刘美佳、刘俐君与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刘俐君、刘美佳向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额度为70万元,并以刘美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区××全程绿洲××室房产作抵押,该房产评估价值为86万元,抵押价值为最高额73万元,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同日刘美佳、刘俐君与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刘俐君、刘美佳向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额度为30万元,并以刘美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区××全程绿洲××室房产作抵押,该房产评估价值为37万元,抵押价值为最高额30万元,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上述801室与802室是相互串通的一套房屋,但是分别登记两个房产证号。本院在审理胡鸣铎与赛维拉中心、刘俐君、刘美佳、麦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将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1-4-801房屋查封。执行中,杨晨亮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做出(2015)裕执字第005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杨晨亮异议申请。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然胡鸣铎提交证据证明介绍杨晨亮购买刘美佳房屋的介绍人吴晓艳为刘美佳与刘俐君开办的公司的职员,但是不能证明杨晨亮购买房屋时知道刘美佳是恶意逃避债务。参照刘俐君、刘美佳在汇丰源典当有限公司最高额贷款时对房屋进行的评估价格及抵押价值,801室评估价86万元,抵押价值73万元,802室评估价37万元,抵押价值30万元;且评估结果适用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杨晨亮支付刘美佳两套房屋的总价值为1005533.3元(为刘美佳解押时直接转账给汇丰源典当有限公司)时间在评估结果适用期间内;两个价格相比,杨晨亮购房价格并未明显低于房屋价值。因此购房行为合法有效,争议房产801室应归杨晨亮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城绿洲1-4-801室房产归原告杨晨亮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美佳、刘俐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