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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韶波、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韶波,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49号(2017)闽0626执保57号申请人:方韶波,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明,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开发区文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893651565。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方韶波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韶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山县西埔镇疏港公路北侧、73501部队基地西侧福荣园小区D6店面价值相当于111848元的房产。申请人方韶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漳州市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山县西埔镇疏港公路北侧、73501部队基地西侧福荣园小区D6店面价值相当于111848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9元,由申请人方韶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