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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玉华与王志成、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华,王志成,于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139号原告:高玉华,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志成,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于龙,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华与被告王志成、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成、于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华撤回对被告王志成、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相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