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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邢忠成与刘德才、徐世丽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忠成,刘德才,徐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821-1号原告:邢忠成,男,汉族,1953年5月14日出生,住庄河市。被告:刘德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告:徐世丽,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忠成诉被告刘德才、徐世丽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邢忠成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世丽的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165万元进行冻结,并继续以王淑香名下的存款5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世丽的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165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振业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