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游小容周家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周加强,游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2幢1—4、1—5。法定代表人:李红权,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加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游小容,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加强、游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按月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加强、游小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元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于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