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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保34号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呈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法定代表人:庞超,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红庙村)中国光彩(郧西)物流商贸中心的房产。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上述房产已经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证据,请求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红庙村)中国光彩(郧西)物流商贸中心的下列房产:22栋:(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9、(1-3)-20、(1-3)-21、(1-3)-22、(1-3)-23、(1-3)-24、(1-3)-25、(1-3)-26、(1-3)-27、(1-3)-28号,合计面积约为3629.51㎡。23栋:(1-3)-1、(1-3)-2、(1-3)-3、(1-3)-4、(1-3)-5、(1-3)-7、(1-3)-9、(1-3)-10、(1-3)-13、(1-3)-14、(1-3)-19、(1-3)-20、(1-3)-21、(1-3)-22、(1-3)-23、(1-3)-24、(1-3)-25、(1-3)-26、(1-3)-27、(1-3)-28号,合计面积约为3110.82㎡。29栋:(1-2)-10、(1-2)-15、(1-2)-16、(1-2)-18、(1-2)-19、(1-2)-23、(1-2)-24、(1-2)-25、(1-2)-26、(1-2)-27、(1-2)-28、(1-2)-29、(1-2)-30、(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37、(1-2)-39、(1-2)-40、(1-2)-41、(1-2)-42号,合计面积约为4275.85㎡。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