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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献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献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440号原告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55号福州亚太汽车交易市场贸易中心A号楼3层0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93406746L。法定代表人:张洪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献西,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周献西支付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55.84元、公摊水电费96元,合计2,751.8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周献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青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55.84元、公摊水电费96元,合计2,75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献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