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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25号原告: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负责人:邹某,系某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被告:彭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告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王某某、罗某某,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黔西县支行762元。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曾居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