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晓明与韩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明,韩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3783号原告:田晓明,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占锋,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田晓明诉被告韩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占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付利息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的建筑工地资金周转困难,让原告借给其部分资金,2016年10月22日,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现金,并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等周转过来后就马上归还原告,被告当即还给原告写有借条一张,2016年年底,原告通知被告还款,被告称还款有困难,后来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特提出诉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韩占锋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田晓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占锋向原告借用资金。2016年10月22,被告韩占锋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田晓明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整),以前欠账已清,现欠叁万元整(¥30000元整),韩占锋,2016年10月22日。”本院认为,被告韩占锋向原告田晓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韩占锋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2分计算,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占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晓明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原告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呼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