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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田青本院执行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晋DHXX**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襄阳三沃航天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晋DHXX**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