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1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令聪与郑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聪,郑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1857号之二原告:王令聪,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佩,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双兵,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聪与被告郑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令聪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王令聪负担。审 判 长 苏为赞人民陪审员 华孝忠人民陪审员 王贤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