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福平、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平,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福平,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艳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张福平与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艳生偿付申请人张福平1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艳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艳生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艳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艳生长期在外,去向不明,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叶艳生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张福平,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艳生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7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魏新毅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