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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令楠、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楠,吴杰,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09号申请人:孟令楠,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吴杰,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艳霞,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孟令楠与被申请人吴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令楠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J×××××号、冀J×××××号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0000元。申请人孟令楠用现金2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令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杰、张艳霞所有的冀J×××××号、冀J×××××号轿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