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6民初255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我们感情一般,经常口角吵架,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外债和债权。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口角吵架,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近三年下落不明,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波代理审判员 王乐地人民陪审员 隋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