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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2051号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PHILIPPINECLINICALCHEMISTRY&DIAGNOSTICCORP.),住所地:��律宾马尼拉马拉特区组邦罗哈斯大道****号菲幕斯大厦*楼(9Floor,FemsTower1Bldg1289,ZobelRoxasAve,Malate,Manila,Philippines)。法定代表人:黄新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政,系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大道大维村路段自编8号202。法定代表人:丘亮泉。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生化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疗生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钢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医疗生化公司起诉称:2016年9月27日,原告医疗生化公司与被告钢都公司就GD-E11不锈钢器械桌产品签订了《销售协议》约定: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向被告钢都公司购买70台GD-E11不锈钢器械桌,单价为280元/台,合同总额人民币19600元,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向被告钢都公司支付预付款10600元,被告钢都公司于7-15天内免费送货到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指定的广州仓库。如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600元预付款,且双方已在合同中确认了已收到预付款的事实,但被告钢都公司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多次催促,被告钢都公司依然不交付上述货物。2016年11月2日,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找到被告钢都公司就交付货物事宜进行协商,被告钢都公司向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向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承诺:被告钢都公司将最晚于2016年11月9日交货给合同指定收货地址: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川陕大型停车场13-14号,由辛先生收货转给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如被告钢都公司不能于2016年11月9日交货,将全部退10600元的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50%。但《承诺函》出具后,被告钢都公司依然未按照《承诺函》约定的交货时间向原告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多次催促被告钢都公司交货,但均未果,截至今日,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未收到被告钢都公司交付的货物。原告医疗生化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医疗生化公司如约向被告钢都公司支付了货物的预付款,而被告钢都公司却不按时交付货物,被告钢都公司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医疗生化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双方销售合同的约��,构成违约,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诺函是被告钢都公司作出的承诺,而被告钢都公司却未履行,应按照承诺函上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的约定及承诺函的约定,被告钢都公司除了须全额退回原告医疗生化公司预付款10600元外,还需支付因为交付货物产生的违约金9800元(违约金按照承诺函的约定为合同总金额的50%即19600元×50%=9800元)。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20400元。为维护原告医疗生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钢都公司立即退回原告医疗生化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0600元;2.被告钢都公司立即向原告医疗生化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人民币98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钢都公司承担。被告钢都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医疗生化公司与钢都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D20160927),由医疗生化公司拟好《销售合同》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钢都公司,再由钢都公司在《销售合同》上签章确认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医疗生化公司。《销售合同》约定:医疗生化公司向钢都公司采购70台单价为280元的GD-E11不锈钢器械桌,合同总价款为19600元;钢都公司确认已收到医疗生化公司的预付款10600元,免费送到广州指定仓库;交货时间:7-15天内;交货地点:收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凰岗凤鸣路川陕大型停车场;付款日期及方式:签订合同出货前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差额9000元;违约责任:钢都公司逾期交货或交运的,每日支付逾期交货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陈述称,原被告之前有过多笔交易,原告提交的三笔汇款凭证(2016年5月27日640元、6月9日3000元、7月12日8713元)是双方之前另外一笔交易的预付款,由于那笔交易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和被告协商上述三笔款项中的10600元转为涉案销售合同的预付款。《销售合同》签订后,钢都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向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2016年11月2日钢都公司向医疗生化公司出具《承诺函》,其中载明:“我司与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署合同,合同编号为:GD20160927,按合同规定,我司最晚应在2016年10月18日交货,由于我司的原因截止2016年11月2号仍未能交货,现在承诺最晚于2016年11月9日交货给合同指定收货地址: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川陕大型停车场13-14号,辛先先生收转黄新宇。货物尾款在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若我司不能于2016年11月9日交货,承诺全额退10600(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圆整)的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50%”。《承诺函》由钢都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丘亮泉的签名确认。钢都公司发出《承诺函》后,至今仍未按照《承诺函》承诺的交货时间向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亦未向医疗生化公司退还预付款或支付违约金,经催收未果,引致纠纷。上述事实有医疗生化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打印件、QQ聊天截图打印件、银行汇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打印件、承诺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医疗生化公司为菲律宾企业,本案是涉外合同纠纷。因本案被告钢都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就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内地,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医疗生化公司与钢都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销售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钢都公司在销售合同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均确认收到医疗生化公司的预付款10600元。钢都公司收取医疗生化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没有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在其迟延交货后,仍未按照其向医疗生化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的交货时间向医疗生化公司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医疗生化公司要求钢都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钢都公司应向医疗生化公司返还预付款10600元。医疗生化公司另主张钢都公司向其支付按照合同总价50%计算的违约金9800元。本院认为,钢都公司迟延交货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医疗生化公司据此要求钢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钢都公���在《承诺函》中承诺若再次迟延履行愿意支付50%的违约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原告主张按照合同总价50%计算违约金9800元,该主张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合同预付款10600元的50%计算违约金,故钢都公司应向医疗生化公司支付违约金5300元。钢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600元。二、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00元。三、驳回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上述诉讼费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菲律宾医疗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佩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