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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城县富博混泥土搅拌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公司,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王志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