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培明、庞清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庞清方,女,1955年11月2日,瑶族,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培明与被执行人庞清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清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培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庞清方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培明借款29400元,从2017年7月起每个月偿还2000元(最迟不晚于当月的最后一天),直至还清为止;二、承担诉讼费267.5元,执行费341元,由被执行人庞清方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一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