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新军、郝桂梅与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军,郝桂梅,李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军,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桂梅,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杨新军、郝桂梅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认为,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就本案在上诉人家中吵闹,在鄂尔多斯市形成重大影响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晓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诉讼标的也符合原审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 古 拉审判员 罗 月 新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