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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文浩与谢忠霖、陈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浩,谢忠霖,陈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301号原告:黄文浩,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谢忠霖(曾用名谢忠梨),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碧仙,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文浩与被告谢忠霖、陈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忠霖、陈碧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谢忠霖、陈碧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23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谢忠霖、陈碧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间谢忠霖以做生意、购买住房缺乏资金多次向黄文浩借款,累计金额523000元。经黄文浩多次催讨,谢忠霖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文浩,并承诺会尽快还款,所以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谢忠霖至今未按承诺还款。陈碧仙系谢忠霖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故陈碧仙也应负还款之责。谢忠霖、陈碧仙未作答辩。黄文浩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份的证据,法庭依黄文浩申请调取的谢忠霖、陈碧仙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一份,谢忠霖、陈碧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黄文浩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间,谢忠霖以做生意、购买住房缺乏资金多次向黄文浩借款,2016年4月20日谢忠霖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文浩,借条注明“现本人谢忠霖因需资金周转,特向黄文浩借款人民币现金523000元整”,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另查明,谢忠霖与陈碧仙于199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12年8月9日补领结婚证。本院认为,谢忠霖向黄文浩借款523000元,有谢忠霖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谢忠霖应负返还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黄文浩主张谢忠霖偿还借款523000元及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谢忠霖向黄文浩借款发生在谢忠霖与陈碧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文浩主张由谢忠霖、陈碧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黄文浩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谢忠霖、陈碧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文浩借款523000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0元,由谢忠霖、陈碧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仲渊审 判 员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楚楚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