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盛博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盛博,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427号原告:常盛博,男,1992年1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盛博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盛博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盛博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