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德宾与李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宾,李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787号原告:张德宾,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李丽,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张德宾与被告李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张德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