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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胡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汉族,47岁,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52岁,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1416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141650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某皖SA****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云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