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堂勇与代瑞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堂勇,代瑞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91民初610号原告:李堂勇,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群群,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代瑞臣,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78号至尊门第C座四楼。主要负责人:刘海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密密,女,公司职工。原告李堂勇与被告代瑞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彭群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密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瑞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堂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其中车辆损失13450元、拆检费1000元、施救费500元、吊装费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代瑞臣驾驶鲁M×××××号轿车沿南北走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天气有雾,未确保安全,追尾碰撞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许某某没驾驶的鲁M×××××号轿车,致使鲁M×××××号轿车翻入路东侧沟中,鲁M×××××号轿车向左侧偏离撞入路西侧树木、蔬菜大棚,造成两车受损,树木、蔬菜大棚、蔬菜受损。经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代瑞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另查,鲁M×××××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在有效期限内。被告代瑞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代瑞臣驾驶的鲁M×××××号轿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诉讼费、拆检费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事故发生、责任比例、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原告车辆损失数额均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单、车辆公估报告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拆检费、施救费、吊装费发票各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拆检费、施救费、吊装费35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施救费与吊车费属重复主张,拆检费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时产生,大地保险公司已申请重新评估,故该拆检费属扩大损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发票予以采信。本案事故致原告翻入沟中,确需吊装和施救,故对原告支出施救费500元、吊车费2000元予以确认。但,原告单方委托产生的评估结论已在重新评估时改变,故单方委托产生的拆检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8日,被告代瑞臣驾驶鲁M×××××号轿车沿南北走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则办事处南司家村北约200米处时,因天气有雾,未确保安全,追尾碰撞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原告李堂勇所有的鲁M×××××号轿车,致使鲁M×××××号轿车翻入路东侧沟中,造成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代瑞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M×××××号牌轿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山东鲁伟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价值13450元。因本案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费500元、吊车费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代瑞臣驾车将原告车辆撞毁,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代瑞臣所驾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要求大地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车辆损失13450元;2.施救费500元;3.吊车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5950元。以上损失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139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能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故被告代瑞臣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拆检费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代瑞臣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堂勇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堂勇剩余车辆损失、施救费、吊车费共计13950元;三、驳回原告李堂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李堂勇负担2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