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彭聪与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聪,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404号原告彭聪,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3662566C。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聪与被告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聪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正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