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岚与上海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岚,上海铁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岚,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肖正兴(系肖岚父亲),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华新路***弄***号***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竹学,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肖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沪7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岚申请再审称,肖岚由程启龙带进站并经检票员同意上车,其非恶意逃票。上海铁路局列车工作人员在查票时对肖岚拍照,殴打,严重侵犯了肖岚的人身权利,且肖岚患有XXX疾病,故上海铁路局要负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纠纷起因、过程及肖岚与列车长未理性妥善处理矛盾致双方损害后果的发生等事实,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据此酌情确定肖岚及上海铁路局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并无不当。肖岚无票乘车并拒绝补票,又先对正常履行查票职责的列车长动手致纠纷产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现肖岚要求上海铁路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综上,肖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