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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宫晓静,孙福坤,房崇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61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住所地周村区丝绸路7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电厂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孙钧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轶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孙轶,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向萍,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孙钧,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宫晓静,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孙福坤,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房崇芬,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宫晓静、孙福坤、房崇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宫晓静、孙福坤、房崇芬价值2211903.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轶、向萍、孙钧、宫晓静、孙福坤、房崇芬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1903.7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钦明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