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某、枞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枞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某某,夏某某,安徽省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枞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疏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拍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