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金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陈金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769号原告王磊,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陈金泽,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金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陈金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