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与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120号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光大芯业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还清货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总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