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江西省万云实业有限公司、皮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江西省万云实业有限公司,皮旭勇,周婕,郭雪妹,周志平,周成学,罗秋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23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065388149C,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89号雅典都汇大厦1单元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邹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爱玲,兴业银行宜春分行风险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勇,兴业银行宜春分行风险经理。被告:江西省万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0900210008694,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628号。法定代表人:皮旭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皮旭勇,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婕,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郭雪妹,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志平,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成学,男,汉族,1950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罗秋莲,女,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省万云实业有限公司、皮旭勇、周婕、郭雪妹、周志平、周成学、罗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