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冉春梅、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春梅,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菊凤,冉艳琼,冉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异15号异议人:冉春梅,女,生于1978年9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被执行人:粟菊凤,女,生于1957年4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冉艳琼,女,生于1982年7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冉小英,女,生于1984年8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菊凤、冉春梅、冉艳琼、冉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春梅于2017年7月14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菊凤、冉春梅、冉艳琼、冉小英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异议人冉春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冉春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吴 文审判员 邓青桥审判员 唐桂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