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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兰玉琴诉严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琴,严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147号原告:兰玉琴,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严玉,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告兰玉琴与被告严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兰玉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玉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兰玉琴负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