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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思琦与杨应龙、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思琦,杨应龙,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414号原告:龙思琦,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杨应龙,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潘婷,女,1995你那2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龙思琦被告杨应龙、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龙思琦以与被告杨应龙、潘婷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思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琦负担。审判员  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