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思琦与杨应龙、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思琦,杨应龙,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414号原告:龙思琦,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杨应龙,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潘婷,女,1995你那2月28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龙思琦被告杨应龙、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龙思琦以与被告杨应龙、潘婷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思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琦负担。审判员 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