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进、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进,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53号申请人:宋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负责人:戴友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北路550号4栋附4号。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华,系公司经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大楼A栋3楼E区。申请人宋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8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