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2号申请人余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郝某某,女。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郝某某在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大盘沟自然村的煤矿分红款××××××元予以停止支付,并自愿提供申请人余某某名下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杨某某、郝某某在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大盘沟自然村的煤矿分红款××××××元,并查封申请人余某某的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杨某某、郝某某在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大盘沟自然村的煤矿分红款××××××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查封余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陕××××××),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