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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安华与陈家湾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华,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天桥乡龙凤村新坪组5号。身份证号:522127196804133017.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负责人:秦建军。该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刘安华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给付刘安华工资及利息人民币7937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正在技改当中,未正常生产。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