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明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912号原告: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法定代表人:马元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芳,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明起,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泰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