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家荣与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荣,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家荣,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0号5幢01001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9230188000048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粟宇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