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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家荣与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荣,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家荣,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0号5幢01001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9230188000048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粟宇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