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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聂军声与马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马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6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被执行人白某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1070元,共计921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马某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877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77630元,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