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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炫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炫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2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789-1。法定代表人韩德会,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炫毓,男,汉族,1971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炫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晓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