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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初3号原告(反诉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728866-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法定代表人: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1,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5889-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号世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0308-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3879-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3,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3879-2。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市场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2,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2016年4月29日,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证据,申请追加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追加。2017年7月12日,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清算和注销程序,故向本院提出对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对义乌市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长  索晓春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微 来源: